原标题:最高法要求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
2008年1月14日,金融界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的20条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封杀封锁、单信炒作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表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落实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和风险化解的支持力度”。为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起草了《中小微企业发展司法救助20条》。主要内容:
(1)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人民法院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必须有大作为。一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严厉查处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封杀封锁、单一炒作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完善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合力。
二是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于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主体,支持中小企业主张撤销利用中小企业岌岌可危或缺乏判断能力而订立的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不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则,结合案件事实,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公平合法的。
三是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预约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应用,增强市场主体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四是通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可信企业通过多次开户、关联交易、更换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2)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一是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依职权取证等方式,防止部分中小企业将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二是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格防止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三是认真落实《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确保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的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请求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在涉及财产执行的刑事裁判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局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针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由于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判,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意见》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为依据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驳回或者中止民事案件。
(三)建立中小企业拖欠账款案件办理“绿色通道”。
为依法高效办理中小企业拖欠账款案件,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意见》第四部分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将以往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绿色通道”延伸至中小企业拖欠账款案件,以快立、快审、快执行的机制,确保中小企业账款及时返还。
二是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评价在中小微企业拖欠账款案件中的应用,推动债务清偿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三是支持和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和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房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保障商品房购房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采取扣划措施,也不得依据法律法规影响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采取冻结或划拨措施。
(四)依法保护有残值的中小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就业保民生市场主体决策部署,《意见》首先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引导各方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依法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二是对于因疫情等因素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但有残值的中小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是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有残值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让企业重新获得新生。
(五)全面清查过度查封、任意查封。
《意见》提出,要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落实投诉举报渠道等问题,建立解决超标准查封、任意查封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如果执行人员在扣押或任意扣押标准方面有过错,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六)尽量减少实施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执行主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要考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流动性压力大等实际情况,尽量减少执行措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对此,《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工厂、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应当尽可能不影响被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或者生产经营。对于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财产自筹的方式偿还债务。此外,如果被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的,应当查封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房地产因未分割登记被整体查封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解除对超标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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